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規(guī)范評審工作,促進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水利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以標準化為基礎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嚴格規(guī)范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行為,及時發(fā)現(xiàn)和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形成持續(xù)改進的安全生產管理長效機制。
第三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體現(xiàn)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可作為業(yè)績考核、行業(yè)表彰、信用評級以及評價市場競爭能力的重要參考依據(jù)。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企業(yè)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評審。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審執(zhí)行水利部公布的有關規(guī)定,其他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另行規(guī)定。
第五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其中一級為最高。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受理時間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包括單位申請、評審審定、公示公告。
第二章 單位申請
第七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jù)安全生產標準化創(chuàng)建情況自愿申請標準化等級評審。等級申請原則上由低向高逐級申報,安全生產工作基礎好、創(chuàng)建效果顯著的,也可以跨級申報,每次只能申報一個等級的評審。
第八條 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一年以上,自評結果符合申請等級要求。
(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管轄的建設項目施工期為2年以上;從事水利水電施工的企業(yè)應依法取得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并承擔在建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施工;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理的工程應按要求注冊登記,安全鑒定結果達到二類及以上標準。
(三)受理申請截止日前1年內不得發(fā)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安全生產不良信譽記錄。
(四)按規(guī)定提交評審申請材料(詳見附件)。
第九條 申請材料須經申請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同意。申請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單位)應嚴格對照評審標準,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第三章 評審審定
第十條 水利部制定頒布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明確各類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等內容,用于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評審。
第十一條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標準化一級以及部屬單位二、三級的評審,辦公室設在水利部安全監(jiān)督司;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qū)標準化二、三級的評審。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提出初步意見,必要時進行現(xiàn)場核查。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審定。對審定通過的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公告、頒證、授牌;公示有異議的,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核查,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十四條 達到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滿一年后方可申請更高等級評審。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達到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后,應持續(xù)改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運行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審,形成自評報告,在本單位內部公示。
第十六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及時掌握安全生產狀況,必要時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達到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發(fā)生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并予以公告:
(一)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發(fā)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事故隱患限期內未完成整改的;
(五)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
(六)不接受必要的監(jiān)督檢查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必須在整改完成滿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等級評審。
第十九條 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名稱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申請變更,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須于期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
第二十一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內符合以下條件的,期滿后準予延期,由水利部公告并換發(fā)證書:
(一)提交各年度的自評報告;
(二)未發(fā)生死亡1人(含)以上,或者一次3人(含)以上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未發(fā)現(xiàn)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事故隱患;
(四)無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端踩a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水安監(jiān)〔2013〕189號)及《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辦安監(jiān)〔2013〕168號)同時廢止。
附件: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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