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索賄受賄1.45億元、貪污5359萬余元、違規(guī)退還有關公司土地出讓金7170萬余元的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與受賄1.08億余元的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杰,兩人于同天上午被執(zhí)行死刑。
今年是執(zhí)政74年的蘇共亡黨二十年祭。前蘇聯(lián)部長會議主席尼·雷日科夫曾引用過的一句名言:“權力應當成為一種負擔。當它是負擔時就會穩(wěn)如泰山,而當權力變成一種樂趣時,那么一切也就完了!
新中國成立五年時(1954年春),打江山的陳毅元帥,出于對權力的感悟,曾寫有一首感事述懷詩《七古·手莫伸》。詩中指出了權力所必然帶來的三大好處:即“威嚴、美色、推戴”。我以為,如果陳毅元帥面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他還會加上“錢財”這一大好處。許邁永就因為“錢多、房多、情婦多”被民眾戲稱為“許三多”。
9月6日,《檢察日報》刊發(fā)了許邁永2009年寫就的悔過信《“對一次一次舉報,我都存在嚴重的僥幸心理”》。許邁永認為,自己之所以走上貪腐之路,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心存權變錢的思想。隨著“權力越來越大”,許與自己的商人朋友“越比心態(tài)越不平衡”,他認為“雖然地位、職務、榮譽不能傳承,但金錢、資產、物品可以繼承”,“因而,金錢第一的思想在我的頭腦里越來越深。”二是僥幸的心理:“我總以為朋友靠得住,并心存僥幸地認為,自己所做的這些事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會有問題,即使出了事,組織上查,也會有人替我擋一下!比欠ㄖ朴^念不強:“法律意識淡薄,政策界限模糊,不能明辨是非。”
其實,許邁永列舉的三條主要原因,與很多貪官的懺悔非常相似。應當說,帶有共性。但是前兩條是真原因,后一條是假理由。
權能變錢,古往今來幾乎無人不曉;心存僥幸,歷來貪官都作如此之想。許邁永既非圣賢,加之“從小窮怕了”,只要有條件,權力變現(xiàn),自然成為那些由厭腐、恨腐、反腐敗,發(fā)展為思腐、羨腐、搞腐敗者的當然選項。
市場經(jīng)濟奉行等價交換的原則。同時,為防止權力與錢財進行等價交換,市場經(jīng)濟又是法治經(jīng)濟。而我國由計劃經(jīng)濟體制向市場經(jīng)濟體制轉軌,基本上是人為的過程,而非自發(fā)的過程。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遠大于市場“無形之手”的作用。權力的含金量,在體制轉軌、社會轉型過程中,呈幾何級數(shù)增長。而我們一些地方單位的政治體制改革,又嚴重滯后于經(jīng)濟體制改革。
32年的腐敗與反腐敗實踐證明:這種“一手硬、一手軟”的不協(xié)調狀態(tài),這種“一腿長、一腿短”的不同步狀態(tài),就是政治體制改革與經(jīng)濟體制改革不適應、不配套所拉開的縫隙,就是腐敗行為不斷滋生蔓延的土壤條件,就是腐敗案件易發(fā)多發(fā)的生存空間。
于是,一方面,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權力的含金量迅速攀升;另一方面,對權力的制約(還談不上制衡)卻停留在計劃經(jīng)濟時期。市場條件下的一些權力之虎,很快覺察到計劃條件之籠的脆弱。于是,一些心有不甘的掌權者,便開始以身試法;于是,一些膽大妄為的掌權者,甚至敢于鋌而走險!
1980年代初,我們拿廣東海豐縣原縣委書記王仲、副書記葉媽坎開刀。進入21世紀,我們一連殺了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杰、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河南省原副省長呂德彬、第一任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段義和等6名省部級腐敗高官!我們反腐的態(tài)度不可謂不堅決,處置不可謂不嚴厲,但權錢交易仍在滋生蔓延!
原因何在?32年了,我們的反腐敗,太注重查處腐敗的個案,太注重拍打腐敗的蒼蠅了;而忽視了加快制度體制機制,特別是權力結構的改革,也即忽視了對每日每時不斷滋生蒼蠅的“糞坑”的填埋!于是,卷入腐敗的級別越來越高,金額越來越大,重要崗位的官員也越來越多。
身為副市長的許邁永,不僅是杭州市紀委監(jiān)察局監(jiān)督的死角,也是杭州新聞媒體監(jiān)督的禁區(qū),還是杭州市人大政協(xié)監(jiān)督的空白……于是,失去監(jiān)督且心存僥幸的許邁永,一旦自律不嚴,一旦把持不住,必會鑄成大錯,滑向犯罪深淵!于是,上級的委任書,常常與法庭的判決書相連;風光的主席臺,往往與落淚的斷頭臺直通。就這樣,許邁永輕易地走到了他人生的盡頭!
許邁永的所謂“法制觀念不強”,不過是他的借口和遁詞!以他的智商和閱歷,他完全知道他的所作所為是在違法犯罪!不過他太相信他的智商和閱歷,他太相信他的所謂鐵哥們了,卻太不相信“天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這句箴言了。
許邁永沒有什么家庭背景。他的不斷提拔與他的工作能力強是有關系的。屬于搞工作很有一套,搞腐敗也很有一套的“兩搞干部”。1980年代后期,這種“兩搞干部”就開始出現(xiàn),但由于“用等級授職來代替普選制”的干部任命方式未能根本改革,時至今日,我們仍然只有忍看搞工作很有一套的領導干部,如擔任過廣東、浙江兩省的省紀委書記王華元,今年落馬的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等人,成為搞腐敗也很有一套的千古罪人!
就許邁永之死,我們各級領導干部更應當認真思考這樣一個簡單道理:為什么在權錢交易中,最終受傷害的總是領導干部?
我以為,首先,權錢交易不是一種等價交換。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是公器,而非私產。拿公家的而不屬于自己的東西,去與別人進行私人的交換,如同給人放牛的娃娃,把別人的牛拿去賣了。這種買賣肯定不是等價交換,而是削價賤賣!
其次,權錢交易不是一種正常交易。權與錢的交易,既不敢進入公開的市場,也不敢讓公眾參與。只能偷偷摸摸地干,提心吊膽地辦,一對一地搞,是最典型的黑市交易、地下交易、違法犯罪交易!
第三,權錢交易不是一種平等交易。交易之初,不法分子用他包里的錢,來買你手中的權時,他是孫子,你是大爺!成交后,不需很長時間,你便成了孫子,他便成了大爺!不法分子由此總結出:“先用我包里的錢,來買你手中的權;再用你手中的權,幫我賺更多的錢!”這就是不法分子“暫當孫子無妨,后做大爺應當”的只賺不賠的好生意!
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的“雙重轉換”中,外面的世界實在太精彩了!來自外在各方面的誘惑和欲望,遠遠超過了人性本身所具有的自制力。在這外欲大于內制的特定時期,缺少制約制衡的權力,無疑成為一些類似許邁永的人,走向深淵甚至斷頭臺的放大器或加速器。
從這個意義上講,許邁永之死,既是他個人素質的悲劇,也折射出我們權力結構不科學合理的弊端。
實踐證明:問題的復雜性,通常不來自問題本身;而是因為解決問題的方法,遠離源點的緣故。2006年1月,胡錦濤總書記在中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上指出:“教育不扎實、制度不完善、監(jiān)督不得力,是腐敗現(xiàn)象蔓延的重要原因!苯Y合32年的反腐敗實際,我以為,最關鍵的是“制度不完善”,特別是權力結構的不完善!
近年來,安全事故頻發(fā),安全生產舉國關注。改革開放32年,從反腐蝕到反腐敗,透過腐敗案件數(shù)字,折射出的是權力安全隱患,表現(xiàn)出的是權力事故的易發(fā)多發(fā),反映出的是權力結構的不科學不合理。
腐敗案件即為權力事故。加大對權力事故責任人的黨紀政紀乃至法紀的追究,無疑是有用并有效的。
然而只反不防,解決不了權力事故。因為紀律管不了規(guī)律!
黨的成熟不僅表現(xiàn)于思想上、理論上,更體現(xiàn)于制度上。沒有黨內的制度創(chuàng)新,不可能在黨內建立健全科學制度。
腐敗現(xiàn)象的必然性≠易發(fā)多發(fā)的必然性!
從這個意義上講,腐敗現(xiàn)象在現(xiàn)階段呈易發(fā)多發(fā)的態(tài)勢,從理論上分析,是由于現(xiàn)階段的反腐敗還處于一種摸著石頭過河的初級階段;從實踐上看,反腐敗斗爭還沒有完成由治標向以預防(治本)為主的戰(zhàn)略方針轉換。
從某種意義上講,從許邁永案件中還可得出這樣一個難以承認卻不得不接受的結論:盡管反腐敗的力度不斷加大,但是形勢依然嚴峻,任務依然繁重。
在反腐敗與腐敗的兩種力量較量中,速度是關鍵。要遏制腐敗,不僅要通過嚴肅查處,加大腐敗的成本,提高其死亡率;而且要以治本為主,減少其出生率。在力度不變的情況下,腐敗的出生率下降,其死亡率必然上升。而改革黨委“議行合一”的領導體制,改革紀檢監(jiān)察體制,就是解決速度問題的重要舉措。從這個意義上講,盡快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已經(jīng)時不我待!
改革黨委“議行合一”的領導體制和紀檢監(jiān)察體制,并不能等同于反腐敗成功,然而,體制、機制、制度不改革,反腐敗則肯定不能成功。
我以為,許邁永案件還從反面讓我們明白: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zhí)政水平,依賴于黨內制度建設水平的提高;加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取決于黨內制度建設的加強;保持黨組織和黨員的先進性,得力于黨內制度建設的科學性。
總之,黨的成熟程度與黨內制度建設的完備程度成正比。黨組織和黨員對制度的自覺遵守程度,永遠不會超過黨內制度建設的正確和嚴密程度。
長期以來,我們認為教育是根本,但是制度應該是“皮”,教育則是制度這一載體上的“毛”,“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實踐證明,教育確有先導之功,但是,我們必須以制度作為新的載體,教育才能收到應有的效果。
靠教育——保持人心態(tài)的平衡。更靠監(jiān)督——保持力的平衡。根本靠制度——保持權力架構的平衡。
“蘇東波事件”看似偶然,其實不然。當相當多的領導干部,在相當長的執(zhí)政過程中,把權力當作樂趣來享受,而沒有負擔的壓力和感受,就基本注定了失去監(jiān)督的絕對權力,將導致絕對腐敗和絕對失敗的內在必然。
如果權力只是一種樂趣,掌權者必將權力作為謀取一己之利的私產。許邁永盡享權力樂趣之時,也是他激增權力風險之日!如果依靠制度的力量,讓權力成為一種負擔,權力將成為廣大領導干部為人民服務的公器;只有如履薄冰地慎用權力,他們才能全心全力為民用權并能長期執(zhí)政。
許邁永案件還可以證明這樣一個公式:權力必須來自權利,權力才能真正代表權利;權利必須制衡權力,權力才能真正服從權利;權力必須回歸權利,權力才會真正屬于權利。